2010年6月18日 兩性新聞/http://gendernews.pixnet.net/blog

在餐廳包廂內舉行結婚喜宴不算是公開儀式!

台南縣一對新人在餐廳包廂辦喜宴、向親友表明有結婚意思。男方事後主張無公開儀式、婚姻不成立。台南高分院法官查認縱然新人表明結婚之意,但是在隱密性較高的包廂宴客、也未擺結婚照或喜幛,一般不特定人難以認知是結婚典禮,判決『婚姻不成立』。

法官認定未公開 女反駁

張女反駁說,與李男已於96年3月19日中午在南縣一家餐廳包廂公開宴請她娘家親友,現場有2位以上證人,可以認定是公開結婚儀式,兩人婚姻是成立的!

高分院法官審認,一般餐廳包廂為保有客人用餐隱私,除服務人員送餐必要,通常會關閉包廂門戶;當天包廂現場未擺設「新人結婚照」或「喜幛」,一般人難以從包廂內宴客觀察出是結婚典禮;法官據此認定無公開結婚儀式、婚姻不成立。

法界人士表示,97年5月23日前,民法982條有關結婚效力規定是「儀式婚」,須有公開儀式與2人以上證人;但從97年5月23日起修正實施改為「登記婚」,即結婚須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2010年6月18日 《自由時報》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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