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6日 兩性新聞/http://gendernews.pixnet.net/blog

黃女婚後自殺未遂成為植物人,何姓丈夫以「重大不治惡疾」為由訴請離婚,黃父對女婿無法與女兒「同甘共苦」不以為忤,還設身處地替何男著想,以堅定的語氣向法官說,『能夠理解對方想要有正常婚姻生活的想法,同意兩人離婚』,台北地院法官於是判離。

黃姓女子的母親陳婦昨天說,她與丈夫都不怪女婿,甚至在前年也曾和女婿談過是不是要離婚,只是女婿一再說:『我再考慮考慮!』他們說『事情都發生了,沒什麼好說的,日子還是要過下去!』

上吊獲救 成植物人

何某主張,他與黃女在91年間結婚,妻子86年起,即因失眠等問題至醫院求診,並診斷為憂鬱症,最後醫生認定黃女是『雙極性情感精神病合併邊緣人性格」,去年黃女上吊,造成腦部缺氧成為植物人,無法與他維持婚姻生活。

何某向法官說,醫生已宣告妻子腦部嚴重損傷,無法回答任何問題,應該無法復元,兩人已無夫妻之實,而兩人無子女,難以延續香火,無法盡孝,且黃女已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無法處理生活,符合民法「重大不治惡疾」的法定離婚要件,希望法院判准離婚。

岳父母接回 不怪女婿

黃女已由父母接回花蓮老家照顧,何某與岳父懇談後,岳父親自出庭向法官說,他能理解女婿想要有正常婚姻生活的想法,同意兩人離婚。

判決書指出,法官認定,黃女病況已屬「重大不治精神病」,丈夫可據此訴請離婚,且黃女已由父親接回家照顧,不至於沒人照顧,法官考量何某與黃女兩人並無子女,判准何某與黃女離婚。

配偶癱瘓判離 非首例

將植物人視為重大惡疾而判准離婚,此案並非首例,彰化市蔡姓男子因妻子成植物人而訴請離婚,96年間獲彰化地院判准,引起討論。

部分法官指出,審理離婚案件時,多半會考量讓夫妻「同甘共苦」,不因另一方生重病,就判准離婚;至於將植物人視為「重大惡疾」,實務上不多見。

也有法官說,本案法官會判准離婚,除認定植物人是重大惡疾外,也因黃女已由父親照顧,且黃父同意兩人離婚,若黃女離婚後沒人照顧,法院判准離婚可能性就很低。

──◆2010年6月16日 《自由時報》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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