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0日 兩性新聞/http://gendernews.pixnet.net/blog

東莞第二法院昨公佈近兩年婚姻家庭案件調查報告,近兩年離婚案四成以上涉及「小三」

典型案例

「80後」網戀閃婚一周鬧離婚

2006年6月,虎門「80後」男子梁某和同鎮姑娘譚某,在網戀一年後登記結婚。

結婚後一周左右,兩人因為性格不合和缺乏了解,經常吵架。女兒出生後不久,譚某搬到娘家居住,兩人分居已達兩年。無奈之下,梁某向虎門法庭請求判令兩人離婚。

東莞第二法院虎門法庭查明,兩人以網絡聊天方式相識後結婚,夫妻生活出現矛盾,庭審期間兩人都表示感情已經破裂同意離婚。據此,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女兒歸譚某撫養,梁某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

核心提示:

「80後」成為離婚案的主角、女性主動提起離婚的比例大幅提高、外地人離婚案件遠遠多於本地人離婚案件……昨日,東莞第二法院向媒體發布了《近兩年婚姻家庭案件情況分析報告》,就轄區內虎門、長安等鎮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進行了調研分析。

調研報告顯示,東莞第二法院近兩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主要以離婚案件為主,占到了80%以上。針對離婚案件的特點,調研人員表示四成以上離婚是由於「小三」插足造成的,同時家庭暴力和夫妻「冷戰」現像也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調研人員同時分析了家庭暴力舉證難、虛假離婚識別難、本地人財產分割難等問題,同時提出了對家庭暴力進行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加大對困難女性的救助等建議。

現狀 家庭糾紛案八成鬧離婚

昨日,東莞第二法院向媒體公佈了《近兩年婚姻家庭案件情況分析報告》,報告以第二法院2009年1月1日成立以來至2010年12月份為止所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進行了分析。

報告顯示,第二法院2009年全年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426宗,結案407宗;2010年全年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461宗,結案444宗。據分析,近兩年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類型處於穩定狀態,其中婚姻糾紛主要為離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和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幾類,家庭糾紛主要為撫養、監護、贍養、收養、探視子女和分家析產幾類。

據調查報告顯示,離婚糾紛歷來都是婚姻家庭糾紛中最主要的類型。在第二法院近兩年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類別中,離婚案件依然占到絕大多數,其中2009年為80.28%,2010年為80.26%。

特點 「80後」夫妻離婚率提高

調研人員分析離婚原因時稱,以往的離婚案件理由多為性格不合,或者是與對方家人難以相處。然而,近兩年的離婚案件有四成以上涉及第三者問題,半數以上女性都稱男方與第三者存在不正當關係。另外,調研人員稱夫妻間的「冷戰」現象屢見不鮮,這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調研人員稱,近兩年離婚糾紛當事人年齡結構有所變化,「80後」當事人開始「唱主角」。近兩年受理的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1402名,經抽樣統計,30歲~40歲年齡段的離婚案件所佔比例已有所降低,而20歲~30歲年齡段「80後」當事人卻提高了大約5個百分點。同時,離婚案件中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限則有縮短趨勢。

從起訴方性別變化看,傳統離婚案件中男方提出離婚的情況比較多,近兩年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案件卻佔多數。第二法院分析稱,近兩年審理的701宗離婚案件中,女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比例超過了65%。

從東莞本地戶籍與外地戶籍人數比例看,東莞本地戶籍(含雙方均為莞籍和僅一方為莞籍)當事人離婚案件不足三成,外地戶籍當事人(僅指雙方均為外地戶籍)案件卻超過七成。

本地人的離婚案件基本均有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也有部分涉及共同債權和共同債務的處理問題。外地人的離婚案件有60%以上不涉及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問題。

婚姻家庭案件 存在五大問題

問題1:現行婚姻立法滯後

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法院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感情是否破裂作為一種主觀感受並不適合以各種客觀標準來衡量,已經無法適應現代社會婚姻家庭的狀況。

問題2:家庭暴力舉證難

涉及家庭暴力主張的案件,受害方舉證困難。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一方提出對方存在家庭暴力但不能對此舉證,又因無公安、婦聯等機關或組織的投訴記錄,對方矢口否認,法院難以查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依法難以作出對受害人保護性的認定和裁判結果。

問題3:本地人財產處理難

婚姻糾紛案件以及分家析產等家庭糾紛中,財產處理面臨諸多困難,尤其是東莞本地戶籍的當事人產生的婚姻家庭糾紛,涉及財產關係複雜,財產種類繁多,財產數量巨大,審查困難,耗時較長,效果不佳。

問題4:裁判對受害方保護不夠

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當事人難以獲得損害賠償。由於通姦、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極為不易,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問題5:虛假離婚訴訟難處理

近兩年,為逃避債務或謀取其他福利待遇而虛假離婚的案件逐漸增多,對於「假離婚」案件,在實踐中難以作出辨識;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導致損害一方當事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建議

合理分配家暴案件舉證責任

調研人員建議,盡量用調解的方法修復當事人之間受損的親情。對於涉及家庭暴力因素的案件,對於受害人客觀上難以舉證的,可以採用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由受害方對受侵害事實舉證,受害人完成該舉證後,由對方承擔證明其並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的,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

另外,困難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建議適當放低司法救助門檻,對生活困難的家事案件當事人,提示、幫助其辦理減、免、緩繳訴訟費用。同時對訴訟過程中有過激行為或異常表現的當事人,及時聯繫婦聯婚姻家庭專家提供心理諮詢輔導。

──◆2011年3月10日 《廣州日報》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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