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兩性新聞/http://gendernews.pixnet.net/blog

感情出軌,可不見得就只是家務事!像警察外遇,就會影響警譽,警政署最近因而祭出「不正常感情交往四階段」懲處標準伺候,依情節分四級懲處,最嚴重的是與人同居或生有子女,將記至少一大過處分。

公務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副主委李嵩賢指出,長期以來員警不服懲處的再申訴案件一直佔公務員比例的大宗,其中有不少是感情問題,卻因為相關「處理原則」未能針對情節輕重區隔,屢次引發警察人員不服,進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為此,保訓會多次向警政署反映,有必要訂出更明確的規範。

保訓會官員指出,警政署於今年4月函頒「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較過去「處理原則」更清楚明確。上月剛函頒的最新「處理要點」,清楚訂出不正常感情交往分四個等級,分別是「不正常交往」、「於非公眾場合同處一室」、「發生性交」、「同居或生有子女」,處分則從申誡到記一大過不等。

嚴重者、累犯加重懲處

要點中同時還加入新的規定,如案情嚴重或累犯,將加重懲處;適用範圍除了各警察機關,還擴及學校組織法規所定的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員警。

警政署表示,警察經常協助民眾處理外遇等問題,自己更應謹慎處理感情問題。由於這項新規定才實施一個多月,目前尚未統計員警遭處分的情形。

員警執法才能服眾

警界出身的考試院考試委員黃富源及任教於「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的保訓委員邱華君都認為,警員的確應較其他公務員訂出更嚴格的標準,針對警察人員的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者訂出明確的遊戲規則,可以讓所有人知所警惕,員警執法也才能服眾。

公務員或可比照辦理

「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黃錦堂則認為,公務員私領域是否遭到過度侵犯,是值得關心的問題,畢竟感情屬於私德,會不會影響公務才是重點,雖然員警負擔第一線執法,應以更高標準看待,但警察人員的工作很多元,如果所有員警的標準一致,或許該思考包括檢察官、法官、監委等其他公務員也該比照辦理。

──◆2010年5月26日 《自由時報》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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